建寧縣縣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日期:2021-11-16 10:28 來源:建寧縣扶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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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縣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三明市市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銜接資金是指縣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成果

1.持續夯實脫貧人口穩定脫貧基礎。過渡期內保持主要幫扶政策不變,繼續從產業、就業、保險等方面支持脫貧戶自主經營、自主創業,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脫貧人口發展生產、穩崗就業、增收致富。

2.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對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致貧戶等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等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加強造福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群眾發展的項目,對完善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和“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老區蘇區、少數民族鄉村農業品種培優提升、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進特色產業、新業態培育。支持脫貧村和其他鞏固脫貧成果較重的村加強鄉村產業發展、資源利用、旅游開發等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脫貧村和經濟薄弱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短板。支持脫貧村和其他鞏固脫貧成果任務較重的村加強水、電、路、網等農村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公廁、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支持整村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鄉村振興試點村建設;

4.實施改革試驗、老區蘇區生產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掛鉤幫扶民族鄉村等項目。支持開展鄉村振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干部政策理論水平。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  銜接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老區發展、少數民族發展任務進行分配。

第四條  銜接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綜合考慮鞏固脫貧人口規模和分布,分類分檔支持。對原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予以傾斜支持。銜接資金分配統籌兼顧原重點鄉(鎮)和非重點鄉(鎮)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  

第五條  各鄉(鎮)要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要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項目,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農村小型建設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各鄉(鎮)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與銜接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銜接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縣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到縣鄉村振興局,指導縣鄉村振興局、發改局、民宗局、民政局、農業農村局、人社局、林業局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鄉(鎮)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

(二)縣鄉村振興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縣財政局審核,負責資金下撥到鄉鎮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三)各鄉(鎮)負責資金具體使用支出,加強資金監管。

(四)各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七條  鄉(鎮)需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原則上,需下達村級的資金應在收到資金文件后的30天內完成下達。結轉結余的銜接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八條  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鄉村振興局、各鄉(鎮)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項目建設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鄉(鎮)應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開,且公開公示信息要保持長期有效。鄉鎮、村級和項目實施單位的公告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0天。

第九條  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銜接資金分配的因素。

第十條  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審計、財政監督、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銜接資金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鄉(鎮)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鄉(鎮)要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財政局會同縣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督▽幙h財政局關于制定縣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財農〔2017〕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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