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建寧縣國家級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建寧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建寧縣國家級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種業振興決策部署,根據202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福建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三明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種子質量監管的“八條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寧縣國家級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管理,加快提升基地標準化、機械化、產業化、信息化和制種農民職業化水平,切實維護基地生產秩序,保障種子企業、農戶和村級組織的合法利益,促進建寧縣制種基地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嚴格執行種子生產許可和備案管理制度
(一)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制度。凡在建寧縣縣內從事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的種子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建寧縣縣內注冊的種子企業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建寧縣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簡稱“產業園管委會”,下同)受理,經初審后上報福建省農業農村廳核發。建寧縣縣外種子企業在注冊地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許可事項辦理。產業園管委會負責對種子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查驗,查驗種子企業是否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品種(組合)名稱和生產地點、面積是否與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一致。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并依法處理。
(二)實行網上備案管理。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持證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受持證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受持證企業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種子企業等4類備案主體依法實行網上備案管理。持證種子企業和受持證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應當在每年8月31日前將當年種子委托生產合同、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生產經營備案表、種子生產合同、技術管理人員名單等材料報送產業園管委會審核備案,同時進行網上備案。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應當依法建立種子生產檔案并在母本播種后30日內,將種子制種經紀人名單及種子生產地點、品種名稱、生產面積等詳細信息提供給產業園管委會留存,同時報送一份到縣植保植檢站作為產地檢疫申報依據。
(三)種子企業引進新品種(組合)小面積試制,必須報產業園管委會審核備案。新品種(組合)制種面積較大的,應當有至少一年的小面積試制示范并提供試制情況的總結材料。未經小面積試制的,不得擴大制種面積。同時,支持和鼓勵制種新技術研究,整合有關項目資金對按照要求進行備案的制種親本研究和新組合試制的主體給予適當補貼。
二、規范種子生產合同管理
(四)種子企業必須與種子生產合作社或制種經紀人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或直接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在取得種子企業的委托生產合同后,應當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地點安排農戶制種并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種子委托生產合同、種子生產合同要符合規范要求,明確制種品種、面積、數量、價格、質量標準、種款支付辦法和雙方權利與責任等事項,防止發生糾紛。種子企業不得與無制種經紀執業資格的人員(制種包頭)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
(五)種子生產新型經營主體依法承接生產。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制種戶可以承接持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訂單并與種子企業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不得承接無證種子企業的生產訂單,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制種經紀人必須與制種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1.要規范生產合同。包括種子企業與經紀人合同、經紀人與農戶合同,明確委托生產種子企業、經紀人及農戶三方的責任權利,推行使用經紀人與農戶的生產格式化規范合同;對建寧制種經紀人與種子企業的委托生產合同實行審查和備案,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有失公平、容易引起糾紛的條款并督促其改正,保護種子生產活動符合法律要求、保證生產各方合理公正(委托生產種子企業對所提供的親本種性、親本種子質量、技術資料負責,承擔因此出現的損失:(1)親本種性須達到國家審定標準的要求并對此負責。(2)親本種子純度低于國標時,生產方應積極配合除雜,提供方承擔費用,如超標致使無法通過人為除雜達到種子質量標準時,生產方應積極組織人員及時除雜,最終結果應由親本提供方負責。親本種子發芽率偏低時,生產方應提高親本供應量及指導浸種催芽以確保夠苗;親本育性未達到國家標準的,需負擔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2.督促合同雙方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對單方拒不執行合同的行為列入黑名單,將違約種子企業通報其所在的省級種子管理部門,對于違約的制種經紀人進行網上通報,給予守約方提供必要的協調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幫助。
三、加強種子生產安全管理
(七)實行制種基地單元劃片管理。依托“建寧縣國家級雜交水稻制種基地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平臺”“禾眾網”等種業互聯網平臺,對全縣各行政村的制種基地按照隔離條件的要求,劃分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制種基地單元,每個制種基地單元只能安排一個種子企業的品種,只允許一家種子企業或一個生產商(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備案登記。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在落實種子生產時要以隔離安全為首要原則,在制種區域內嚴格按照制種基地單元安排種子生產,做到制種集中連片,防止插花串粉,確保隔離安全,保證種子質量。各稻作時間要求:早制與早夏制相鄰時,要求早制在7月15日前結束授粉,早夏制父本在7月18日后始穗;遲夏制與早秋制相鄰時,要求遲夏制在8月13日前始穗,早秋制父本在8月25日后始穗,串粉需滅失的,按到滅失時期的成本價格計算支付給農戶(也可參考保險各時期標準)。
(八)實行村企合作共建制種基地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開展村企合作共建制種基地的行政村,要選擇基礎好、信譽高、實力強的種子企業合作并簽訂村企合作協議,建立長期的制種合作關系。原則上制種面積500畝以下的村,選擇1家種子企業合作;制種面積500畝以上的村,選擇1-3家種子企業合作。村級組織要及時與種子企業溝通對接,協助種子企業做好制種基地劃片布局,協調制種生產矛盾糾紛,種子企業要加強制種生產的規范化管理,做到“五統一”,即統一品種布局、統一簽訂合同、統一技術指導、統一農資供應、統一種子收購。
(九)加強種子生產的技術服務。種子企業應當安排充足的技術力量,加強制種技術指導,提高技術服務水平,確保制種產量和質量。原則上每1000畝制種至少要有1名技術員,1000-3000畝要有2名技術員,3000-5000畝要有3名技術員,5000畝以上要有4名技術員。種子企業應根據制種組合、氣候特點、土壤類型制定詳細的制種方案提供給制種戶,要做好種子生產全過程的觀察記載,建立種子生產記錄檔案。
(十)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操作規程。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要嚴格按種子生產操作規程、《建寧縣雜交水稻制種田間質量監控檢驗程序》《建寧縣雜交水稻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生產,要確保制種田隔離條件符合要求,要及時組織制種戶做好田間除雜,確保種子純度。要及時組織收割烘曬和收購入庫,防止人為機械混雜,保證種子質量。
(十一)加強種子生產監管。產業園管委會要加強對轄區內種子生產企業和制種基地的監管,及時掌握轄區內種子生產企業和生產基地情況,準確掌握種子生產的品種、面積及地點。要強化對種子生產全過程的監管,督促檢查種子企業遵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情況、建立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情況和開展技術服務情況,對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進行種子生產的企業一經發現,堅決依法處理。
(十二)嚴把植物檢疫關。種子企業應當如實向植保植檢站申報制種產地檢疫;調入建寧縣的親本種子應當辦理調出地植物檢疫證書,防止檢疫性病蟲傳入;調出建寧縣的種子應當辦理調運檢疫有關手續;種子企業要做好親本種子消毒,種子生產過程中要做好疫情防控,縣植保植檢站嚴格按照各種子企業年初申報的組合、面積及地點開展產地檢疫,確保制種產地檢疫率100%,確保建寧縣種子生產無檢疫性病蟲發生。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險性病蟲,應主動報告植保植檢站,并配合植保植檢站進行疫情處置。對于曾發生過疫情的制種田塊需進行消毒處理,生產的種子需經嚴格檢疫合格后方可調運。
(十三)全面實行雜交水稻制種保險。嚴格執行《建寧縣水稻種植(制種)保險實施方案》。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要組織制種戶到村委會登記投保,做到制種投保率100%,保險名單及時報主管部門備案。加強村級制種保險員隊伍的培訓與管理,嚴格落實《建寧縣村級水稻種植(制種)保險員工作職責及考核辦法》,加強制種保險工作力量,落實村級保險員待遇,發揮保險員作用,確保水稻制種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要組織農技人員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制種保險現場勘驗定損和保險理賠工作。
(十四)強化品牌保護應用。種子企業、制種經紀人、制種農戶要加強“建寧水稻種子”國家地理標志保護意識,樹立建寧雜交水稻種子品牌。同時,要加強品牌推廣應用,凡在建寧縣內生產的種子一律授權使用“建寧水稻種子”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各種子企業、制種經紀人、制種農戶調運出縣的種子,無論大小包裝,包裝袋上必須在醒目位置印制“建寧水稻種子”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切實發揮品牌效應,提高建寧雜交水稻種子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四、加強制種經紀人管理
(十五)實行制種經紀人執業備案制度。制種經紀人必須參加由產業園管委會牽頭,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種子協會聯合舉辦的制種經紀人培訓班,經考試合格后發給《制種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依據從業資歷、管理經驗、生產規模及誠實守信等條件綜合評價經紀人生產經營能力和水平,實施高、中、初三個等級認定,制種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種子生產合作社法人代表必須參加制種經紀人培訓并取得制種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制種經紀人名單在產業園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存檔并在建寧縣政府網站公布。
(十六)實行制種經紀人經紀執業資格年審制度。產業園管委會牽頭,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種子協會協助開展制種經紀人經紀執業資格審查,每年審查一次。對兩年內未開展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或列入黑名單的制種經紀人,取消其制種經紀執業資格,審查結果在建寧縣政府網站公布。
(十七)建立種子企業、制種經紀人誠信管理黑名單制度。種子企業在本年度種子生產中出現下列情形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對一些質量意識淡薄、法治觀念不強、誠信度差的種子企業,縣農業農村局、產業園管委會將依據誠信檔案記錄,列入建寧縣種業誠信黑名單,限制或取消其在建寧縣的種子生產備案登記資格;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在本年度種子生產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將列入建寧縣種業誠信黑名單并在縣政府網站上公開;種子企業不得與列入黑名單的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種子生產合作社、制種經紀人也不得與列入黑名單的種子企業簽訂種子委托生產合同。
1.未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2.超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生產的;
3.實際品種與合同約定品種不符,制種產量低,造成制種戶損失的;
4.生產侵權套牌、假劣種子的;
5.采取惡性競爭等不正常手段侵占他人已經建立的種子生產基地,造成插花串粉,嚴重影響種子生產隔離安全,擾亂種子生產秩序的;
6.發生矛盾糾紛,不主動與制種戶協商解決,引發群體性上訪的;
7.不嚴格履行合同,無故不收購種子、減少收購數量、降低收購價格、不及時支付種款或拖欠種款的;
8.搶購套購他人依法生產的種子的;
9.不服從縣種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依法管理的。
五、加強執法檢查
(十八)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行為。農業農村局要組織開展種子生產檢查,及時查處無證生產、假冒偽劣、套牌侵權、搶購套購種子等違法行為。對影響大危害嚴重的違法行為要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共同執法,嚴厲依法查處,保護種子企業和制種農戶的合法權益。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公安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聯合開展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行為專項行動的要求,制定專項行動方案。產業園管委會和農業農村局要在每年春制、中制、秋制播種后一個月內,組織開展全覆蓋摸底檢查,全面準確掌握制種地點、品種、面積、委托企業資質及制種合同等信息,在種子收獲前和收購環節組織開展品種真實性抽查,在種子調運環節檢查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植物檢疫證、種子去向和數量。對檢查監管中發現的、農戶反映的社會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查處。違反種子法律法規進行種子生產、經營的主體,由縣農業農村局依法立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矛盾糾紛調處
(十九)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制。嚴格落實《建寧縣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矛盾糾紛調查排處辦法》,種子生產和基地管理工作列入鄉(鎮)年度考評內容,各鄉(鎮)要對種子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糾紛隱患進行早排查、早預防、早調處。對排查出來的糾紛隱患要進行分類建檔,動態跟蹤管理,切實做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妥善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上訪(信訪)事件??玎l(鎮)的群體性上訪(信訪)事件,相關鄉(鎮)要加強協調,各自負責,共同解決。農業農村局和產業園管委會要加強田間檢查和技術指導,做好與制種經紀人、種子企業相關各方的溝通協調工作,公安、市場監管、司法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化解矛盾,維護秩序,對涉嫌違法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二十)充分發揮縣種子協會作用。落實種子協會職責,充分發揮協會的協調、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加強對企業、經紀人等會員服務,組織開展企業間及企業與科研單位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行業自律,規范企業、經紀人行為,開展種子企業、經紀人信用等級評價,助推種業做大做強。
(二十一)制種矛盾糾紛賠償參考標準。制種串粉矛盾賠償標準。
1.在制種規劃區內,若絕大多數(所占比例不低于90%)農戶意愿制種,少部分農戶(比如不多于10%的農戶)種植有害于制種的其它水稻,可能對制種造成串粉的,由制種方報備縣相關機構,對串粉源滅失處理,按當季作物基本成本價補償(早稻與煙后稻按800元/畝,中稻按1000元/畝),制種方承擔補償款。
2.因兩個不同制種組合造成的串粉情況,若因種業公司提供的親本播插方案與實際有偏差造成串粉的,原則上采取割小留大的原則,被割制種田補償標準為1800-2000元/畝,被割制種田的經紀人(或公司)承擔損失的40%,另一方經紀人(或公司)承擔損失的60%。
七、工作保障
(二十二)組建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培育或引進具備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資質的第三方種子檢測機構,創新種子質量檢測機制,把我縣種子質量檢測硬件設備優勢和第三方種子檢測機構優勢緊密結合,建立半公益性的種子質量檢測體系。種子檢測機構可利用產業園管委會現有的儀器設備,為科研院所、企業等主體提供種子凈度、水分、發芽率檢測及品種純度鑒定等方面的有償服務。
(二十三)發揮法律服務中心作用。負責對合同規范性進行審查,完善糾紛調處方法,為種子生產因氣候及技術多重影響造成的矛盾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二十四)充實完善農業專家智庫。對于有爭議的制種矛盾糾紛,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現場鑒定,厘清責任,鑒定結論作為糾紛調解、仲裁的主要依據。組建建寧水稻種子產業研究院,開展制種技術聯合創新攻關,加快種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二十五)加強種業項目管理。實施的各類種業項目要按照“突出重點、集中使用、創新方式”的原則,可采取“政府投資、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財政貼息、折股量化”等多種方式建設,鄉(鎮)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組織種業新型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審核把關工作,并負責組織本區域內種業項目實施及驗收工作,確保項目的規范性,做到專項資金專項管理、專項使用。
(二十六)提升“1324”工作機制。“1”要強化執法隊伍職能,配強農業執法大隊,組建種業執法中隊,大力查處各類涉種違法行為,定期公布黑名單,協助調處生產矛盾糾紛;“3”要加強種業科技、種業發展、法律服務三個中心建設,做好種業生產技術指導、基地項目謀劃建設、法律咨詢與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發揮“種業法庭”服務和保障作用;“2”要努力提升育種和銷售兩個環節,提升科研育種水平,不斷提高我縣自有知識產權品種比重,重點推進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吸引更多優勢企業入駐建寧,確保兩個環節有新突破;“4”要厘清產業園管委會、農業農村局、種子協會和各鄉鎮主體責任,抓好種業監督管理、政策爭取、行業自律、基地穩定等能力建設,建立種業產業鏈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縣級種業管理部門牽頭抓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鄉村具體落實的工作機制,壓實縣有關部門協同責任,確保相關職能單位各司其責,通力協作,避免推諉扯皮,形成管理合力,擦亮“中國稻種第一縣”名片。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由產業園管委會負責解釋。原建寧縣人民政府印發的《建寧縣國家級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建政文〔202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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