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實現鄉村振興,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管理工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堅決遏制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3號)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對全縣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執法監察的重要性、緊迫性
各鄉(鎮)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到依法管地用地對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意識,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加大查處整改力度,堅決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落到實處,為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堅決遏制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一)嚴格土地執法監管。把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城鄉規劃區、城鄉接合部、主要道路兩側、縣工業園區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列為重點防控地區,實施重點監管。嚴肅查處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違法用地項目,一律停工、拆除,限期恢復土地原貌,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違法用地項目,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依法查處整改,消除違法狀態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嚴格土地用途管制。重點查處擅自將農用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三)嚴格規范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嚴禁以興辦“集體經濟”“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設施農業和休閑觀光農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農地姓農這條底線不容觸碰,堅決遏制農地非農化亂象。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進一步明確土地執法監管的職責和責任
(一)堅持政府主導,建立完善土地執法監管責任落實機制。根據《建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建政辦〔2017〕17號),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土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責對轄區內土地執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協調,組織相關所站開展聯合檢查,及時掌握土地執法監管、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適時召集相關所站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土地執法監管工作、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建立違法違規用地快速反應機制,對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對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鄉鎮牽頭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堅持從嚴監管,強化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制止、查處和報告機制。縣自然資源局要全面履行認定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職責。加強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切實將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嚴格違法違規行為報告、通報制度,對巡查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履行制止、查處職責,及時報告所在鄉鎮政府。在制止和查處過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干擾時,在報縣人民政府的同時,報縣紀委監委,對涉嫌違法違紀的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及時移送紀委紀委監委追究責任。
(三)深化聯合監管,全面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縣公安、檢察、法院、紀委監察部門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的規定,落實聯合辦案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依法強制執行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發改、住建、城監、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林業、電力、銀行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核準,不辦理建設規劃許可,不發放施工許可證,不通電、通水、通氣,不辦理不動產登記,不發放貸款。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建立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部門聯動機制和聯合查糾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四、要進一步落實問責機制,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土地執法考核、考評制度。縣政府將違法用地列入對鄉鎮政府的綜合考評中。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和不執行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要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問責,并視情形從嚴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良記錄的企業要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依法采取凍結房屋產權交易和金融服務、不得參與土地競拍等措施,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其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參選或者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對有參與、縱容或默許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參加村民自治選舉或推薦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時實行一票否決。
(二)建立違法用地預警和領導約談制度。縣自然資源局要建立和完善以定期通報、風險提示、警示約談為主要內容的違法用地風險預警機制。對我縣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5%,且違法違規用地呈現上升跡象,要及時向縣政府提出書面風險報告;對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10%,應報請縣政府約談所在鄉鎮政府(工業園區)主要領導,通報情況,告知責任,限期整改。
(三)建立土地監察重點鄉(鎮)整改制度。要把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特別是重復信訪、越級信訪和搶占搶建、亂占濫用耕地等土地違法案件高發的鄉(鎮)列入土地執法監察重點地區,督促其限期整改。對糾正、整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管理秩序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鄉鎮政府(工業園區)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四)建立違法用地問責制度。對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對鄉鎮(工業園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按規定應當報告而不報告的,應當移送追究責任而不移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或不予配合的,要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行問責。
對違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嚴重影響糧食安全考核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建寧縣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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