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根據省、市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扶持建筑企業發展的相關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調整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調整項目招標核準事項。根據省發改委《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閩發改法規〔2015〕404號),《建寧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建政文〔2012〕244號)第三章第十條修改為“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縣發改局應在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時,對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內容提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意見,作為招投標過程中的依據。實行審批或核準制管理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項目單位決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發包的,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實行備案制管理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但應當按照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發包方式。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span>
《建寧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建政文〔2012〕244號)第三章第十二條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準邀請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設工程、景觀綠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項目的工程設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邀請招標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準不招標:(一)國內外民間組織或個人全額捐贈,且捐贈人同意不招標的;(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五)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七)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八)工程設計選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或獲得國際、國家級獎項的設計師作為主創的;(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宜招標的其他情形?!?/span>
二、調整項目招標規模標準。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3號令),《建寧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建政文〔2012〕244號)第三章第十一條修改為“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拆除、修繕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除外),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span>
停止執行《建寧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建政文〔2012〕244號)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執行省發改委《關于規范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意見》和《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閩發改法規〔2016〕5號)。(一)建設單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采購。(二)除搶險救災工程外,建設單位不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采購。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小規模工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規定執行,在省政府批準的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金額起點以下的,可以由采購人按照財經法律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財務管理規范自行采購。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金額起點,是指:建設工程施工預算金額50萬元(含),裝修工程、裝飾工程、拆除工程(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預算金額30萬元(含);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以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預算金額30萬元(含)。省政府對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其金額起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采取公開招標的,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規定執行;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公開招標,可以參照該辦法執行。(四)采取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直接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或者在“福建招標與采購網”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并從評審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申請人,邀請其投標。
三、調整項目招標辦法。根據省住建廳《關于調整實施部分施工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閩建筑〔2015〕37號,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停止執行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一般采用綜合評標法或合理低價法。對于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項目,允許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化設計或委托專項設計的專業工程以暫估價形式隨同主體結構工程一并發包,但以暫估價形式的專業工程不得超過兩項。其他必須依法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辦法可參照執行。
四、扶持本縣建筑企業參加招投標活動。根據省、市關于扶持建筑企業發展的相關精神,縣政府《關于建寧縣扶持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若干規定(試行)》(建政文〔2013〕81號)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采取在合理造價區間內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辦法的,符合投標資格條件的本縣建筑施工企業,可直接入圍備選候選人,備選候選人名額由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并在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中予以明確”。
五、進一步規范投標人資格條件。為杜絕招投標活動中“掛靠”公司和標后分包、轉包行為,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建設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嚴明以下內容:本項目招投標嚴禁分包、轉包和“掛靠”施工,中標單位的項目經理及兩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員(總監及專監)施工過程中必須到崗到位,在建設單位安裝的人臉與指紋簽到機上考勤,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監督所站不定期檢查考勤情況,如發現以上人員連續三天無故缺崗,將視其為長期不在崗,并通知主管部門將該中標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不良行為錄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系統。縣發改、住建、水利、農業、國土等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標后的施工監督管理,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
六、《建寧縣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建政文〔2012〕244號)、《關于建寧縣扶持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若干規定(試行)》(建政文〔2013〕81號)未作修改的條款,仍從其規定執行。本通知由建寧縣發改局商住建、財政等部門負責解釋。
七、本通知調整規范的有關規定從2016年4月1日(以招標公告的發布日期為準)起施行。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后,從其新規定執行。
建寧縣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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